2009年6月18日星期四

非常低的违法底线造成了执法者的执法权力和弹性很大

十分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无论人民怎么样做,都会违反法规,那么处罚不处罚,就要看执法者的脸色了。想放过你可以,想整死你也可以。

http://blog.qq.com/qzone/1737192/1245326272.htm
公民通过互联网"查阅"黄色信息虽然不是犯罪,也是要受行政处罚的!
上述法规在实践中被执行的可能不大,尤其是在国内发达地区,即使是在较不发达地区,官方适用这些法规也是有争议的,如著名的"夫妻看黄碟被处罚案"。
不过目前,逻辑上,公安部门还是有可能对通过互联网浏览黄色信息的公民处以行政处罚。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这些不合理限制公民自由的法规已经过时,应当对此尽早整理并废除,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行政法规,公民是无权通过司法程序废除上述落后于时代的法规的,《行政诉讼法》目前只支持公民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对于错误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诉讼,而颁布法规本身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合理则没有司法救济的手段。
公民浏览网上的黄色信息权利的类似问题实际上在当今中国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违法底线很低,甚至低到大多数人都处于违法的状态,这种非常低的违法底线造成了执法者的执法权力和弹性则很大,可以找到依据处罚任何被执法者,但实际处理的往往只是很小一部分不听话的被执法者,同时以此震慑其他人。这种选择性执法归根结底是封建社会的治术,而与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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