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

消防法修改

突然听说消防法要修改,据说人大网上有,就查询了一下。

主要搞出一个"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08-05/05/content_1427005.htm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并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815.htm
旧的条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国安全生产网这样评价:
http://www.cworksafety.com/101815/102496/84403.html
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专门性技术工作,应当由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承担责任。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承担,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草案将现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做法,改为由具备资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负责备案、审查。这样修改有利于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审核质量;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同时,也适应了当前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制度进行了改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已承担起依照国家质量标准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职责。消防设计作为整个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将图纸交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核,已经具备条件。

我觉得中国安全生产网的评价很客观,要消防局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各个专业的人员,而且是要有经验的人员实际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力,而非要去做的话,会很不科学,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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