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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为详细,可作为总则: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不属于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根据高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应分别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非高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的注一和注二: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 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高层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说明2.0.2: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三、其他有关的规范: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1.0.3,高层建筑是指: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也就是说,住宅应该按层数来定义划分建筑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居住建筑也可以这样划分。而其他建筑,就应该按实际高度来确定其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建筑。
四、其他说法
" 高层建筑"英语称 high-rise路或tall Building,最初出现的高层建筑被称为"摩天楼"(skyscraper),德语为"凌云厦"(Wolkenkratzer),它们以不同的意味来 表达,接近高空的含意。"摩天楼"一词在沙利文(Louis Sullivan)于1896年的论述"高层办公大楼的艺术考虑" (The Tall office Building Artistically Considered,)一文中有所注解,他的解答很简单,"一幢很高的建筑物",但仍有"相当大的自由度",是"一种自豪而飞翔的东西"。早先的摩天楼 其实并不高,与今天的高度概念相比已非同日语。究竟多少层以上或多高的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及消防装备等具体情况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定义不一致。
1972年国际高 层会议上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并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第一类9~16层(50米以下);第二类17~25层(75米以下);第三类 26~40层(100米以下);第四类40层以上(超过100米)。对此划分,国外目前持上升趋势。如近年美国著名结构师查尔斯・汤顿(Charles H. Thornton)认为:40层以下(500英尺或164米以下)为高层建筑(High-rise);40~100层(500~1200英尺或164 米~393米)为中高层建筑(Tall Building);100层以上(1200英尺或393米以上)为超高层建 筑(Super Tall Building)。我国在1995年也修订了原有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J45-82),新的《高规》(GB 50045-95)仍然规定10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但删除了原有防火规范不适用于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的规定,新增加了"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250米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的内容。我国第一幢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是1976年建造的广州白云宾馆,33层,高108米,之后除了1983年建筑成了34层的南京金 陵饭店高109米以外,直到1985年才有一幢真正高度意义上的超高层建筑--深圳的国贸中心大厦,50层,高160米。目前,我们一般仍习惯于将100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但由于防火能力的提高,显然100米早已不是限制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高度界限了。今天,超过100米的建筑已是数不胜 数。在100米的高度,其实建筑物不论从结构还是设备及施工方面均无明显质的变化,对超高层建筑高度的界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按新《高规》所提到的250 米为界,所以对于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今后会含糊些。从高层建筑的技术构成上分析,随着建筑高度的持续增加,并结合房屋的具体形状,其设计概念将受到越来 越严峻的合理性的考验。本篇论文想要强调的,正是由高层建筑向超高层建筑,在高度及规模的变化中,需要调整设计概念的过程。根据理论及经验分析,一般在 40层(大约150米)左右,是超高层建筑设计概念的"敏感"高度。所谓"敏感"性是指在这一高度以上尤其要注意设计概念的更新,诸如结构体系的变化(是 否以轴向体系代替弯曲体系等)以及由于规模的增大所要求的对能源问题更为迫切的回应等。今天对于由高层到超高层的理解,已不仅只限于高度上的、美学上的、 安全及使用功能上的,还应包括效益、能源与生态环境方面的考虑。
一、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为详细,可作为总则: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不属于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根据高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应分别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非高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的注一和注二: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 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高层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说明2.0.2: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三、其他有关的规范: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1.0.3,高层建筑是指: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也就是说,住宅应该按层数来定义划分建筑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居住建筑也可以这样划分。而其他建筑,就应该按实际高度来确定其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建筑。
四、其他说法
" 高层建筑"英语称 high-rise路或tall Building,最初出现的高层建筑被称为"摩天楼"(skyscraper),德语为"凌云厦"(Wolkenkratzer),它们以不同的意味来 表达,接近高空的含意。"摩天楼"一词在沙利文(Louis Sullivan)于1896年的论述"高层办公大楼的艺术考虑" (The Tall office Building Artistically Considered,)一文中有所注解,他的解答很简单,"一幢很高的建筑物",但仍有"相当大的自由度",是"一种自豪而飞翔的东西"。早先的摩天楼 其实并不高,与今天的高度概念相比已非同日语。究竟多少层以上或多高的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及消防装备等具体情况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定义不一致。
1972年国际高 层会议上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并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第一类9~16层(50米以下);第二类17~25层(75米以下);第三类 26~40层(100米以下);第四类40层以上(超过100米)。对此划分,国外目前持上升趋势。如近年美国著名结构师查尔斯・汤顿(Charles H. Thornton)认为:40层以下(500英尺或164米以下)为高层建筑(High-rise);40~100层(500~1200英尺或164 米~393米)为中高层建筑(Tall Building);100层以上(1200英尺或393米以上)为超高层建 筑(Super Tall Building)。我国在1995年也修订了原有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J45-82),新的《高规》(GB 50045-95)仍然规定10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但删除了原有防火规范不适用于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的规定,新增加了"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250米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的内容。我国第一幢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是1976年建造的广州白云宾馆,33层,高108米,之后除了1983年建筑成了34层的南京金 陵饭店高109米以外,直到1985年才有一幢真正高度意义上的超高层建筑--深圳的国贸中心大厦,50层,高160米。目前,我们一般仍习惯于将100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但由于防火能力的提高,显然100米早已不是限制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高度界限了。今天,超过100米的建筑已是数不胜 数。在100米的高度,其实建筑物不论从结构还是设备及施工方面均无明显质的变化,对超高层建筑高度的界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按新《高规》所提到的250 米为界,所以对于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今后会含糊些。从高层建筑的技术构成上分析,随着建筑高度的持续增加,并结合房屋的具体形状,其设计概念将受到越来 越严峻的合理性的考验。本篇论文想要强调的,正是由高层建筑向超高层建筑,在高度及规模的变化中,需要调整设计概念的过程。根据理论及经验分析,一般在 40层(大约150米)左右,是超高层建筑设计概念的"敏感"高度。所谓"敏感"性是指在这一高度以上尤其要注意设计概念的更新,诸如结构体系的变化(是 否以轴向体系代替弯曲体系等)以及由于规模的增大所要求的对能源问题更为迫切的回应等。今天对于由高层到超高层的理解,已不仅只限于高度上的、美学上的、 安全及使用功能上的,还应包括效益、能源与生态环境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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