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星期二

划分建筑物是低层、高层、还是超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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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为详细,可作为总则: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不属于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根据高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应分别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非高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的注一和注二: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 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高层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说明2.0.2: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三、其他有关的规范: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1.0.3,高层建筑是指: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也就是说,住宅应该按层数来定义划分建筑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居住建筑也可以这样划分。而其他建筑,就应该按实际高度来确定其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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