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6日星期三

专业教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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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于高等工程专业教育的质量评价,普遍实行教育评估的评价或认证的制度。它又可分为学校整体评估和专业评估两大类。

学校整体评估是把学校看作为一整体,评估的重点放在整个学校的办学目标、教学管理、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以及面向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通用课程等方面,是高等学校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系之一。目前,如我国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合格评价和优秀评价属于这一类型。

专业教育评估是指与社会公众健康、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等问题密切相关的专业进行的一种专业认证或评价。例如医药、卫生、工程(大工程的概念,它包括土木、机械、化工、电子等
)、法律、师范等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职业与社会公众健康、安全和生命财产密不可分,所以其从业人员所具有的职业能力必须有一个确实的质量保证,也就是必须有一个经过严格的专业教育评估认可的专业学位(即professional
degree)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1 ]。

我国的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是1989年从建筑学专业开始的。当时要建立中国的注册建筑师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要建立注册师制度,首先要开展专业教育评估。为此,在注册建筑师建立初期,建设部先后组织有关专家赴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了专门考察。在学习和借鉴外国专业教育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1992年研究并制定了适应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的评估文件。同年在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和东南大学四所学校进行了建筑学专业评估试点工作。199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了"高等学校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部令,把建设类专业评估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把专业教育评估工作作为设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制度重要组成分。建设部先后在1995年开展了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1998年开展了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1999年开展了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评估工作;2001年开展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的教育估工作。为了更好地建立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2001年4月人事部、建设部颁发了人发(2001)
5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的文件,要求在3 -
5年内,分别在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专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教育评估工作由建设部、教育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加,与考试准备工作同时开展。首批将对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
等五个专业的有关重点院校进行教育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由此可见,专业教育评估工作作为注册工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提上了工作日程。到目前为止(2002年7月)
,建筑学专业评估通过的学校有24所,土木工程专业有29所,城市规划专业有10所,工程管理专业有8所,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5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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