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广州市政府为了缓解房荒,曾经下狠手打击过空置房。当时打击空置房的手段是这样的:
一、"可居住之房屋,现非自用,且非出租者,限其一个月内出租。"
二、"可居住之房屋,若为自用,但自用之面积超过《土地法》之规定者,限其一个月将超出需要之部分出租。"
三、"凡出租房屋,可收担保金,担保金最高不得超过两个月之房租。如房主所收担保金超过此标准,强令将超出之部分返还于租客,并得处以两倍以上之罚款。除担保金、租金以外,房主不得收取小费或其他任何名义之费用。"
四、"各区域由政府及民意机关制定最高月租标准,凡超出此标准者,视为不当利得,强令房主返还于租客,并得处两倍以上之罚款。"
五、"租期届满之前,租客如未将房屋作违法使用或积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加租或收回。房主若改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租客,并得赔偿搬迁费用。"
六、"凡应出租之房屋,逾期尚未出租者,得由工务局拆除其房屋,或由房客竞价承领。"
也就是说,空置房必须出租,超过合理使用面积的房屋也必须出租,而且出租期间不能抬租,不能加租,不能变相加租,不能借口翻建赶走房客,否则必须支付房客搬家费。如果自恃有钱,拒绝将空置房出租,则政府可以推平其房屋,拍卖其土地。
当时广州所采取的强硬手段,现在仍然被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私人财产很受重视的一些西方国家使用着,而且效果非凡。
例如在荷兰,房屋只要闲置一年以上,政府就可以安排无房户免费入住;在法国,房屋闲置一年,政府会处以房价10%的罚款,闲置两年,再处以房价
12.5%的罚款;在瑞典,空置房会被政府推倒,或者直接征收为公共租赁房;在丹麦,住房闲置时间超过两个月,政府就会强迫其房主免费出租。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些国家的房价会远远低于中国、房租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也远远低于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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